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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陕西一名07届本科毕业生,于06年11月与 天津A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于07年7月与其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因为需要继续考取研究生,我准备辞职,需要从公司拿回自己的档案和户口,与单位联系后,他们说必须缴纳3000元违约金,并退回安家费1000元。 我于今年三月分提出辞职申请,到项目部领导签字同意已有一个月,按照新出台劳动法规定,在见习期内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可以辞职。 1.我07年中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是适合于08年新的劳动法; 2.我一定需要向这家国有企业缴纳3000元违约金吗?

劳动纠纷
2008-05-20 1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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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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