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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就职于市内一家大型的通信公司,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于去年11月份和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从2006.10.1到2007.9.31。职位是客户经理。当时合同一设2份,派遣公司和用人公司各一份,我自己没有拿到。 现在公司因为原部门解散要把我调到其他部门做营销工作,同时对工资作出下调。我不同意,提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更改合同,但是双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支付补偿金。但是派遣公司出示了我的劳动合同,已经不是原来我自己签的那份了,合同上的职位已经被更改成“业务”,合同的签名是由别人代签的,公司提出按照合同上所写,我的新职位也是属于业务范围,因此不存在合同变更问题,我如果不同意此次调动,他们有权解聘我并且没有必要赔偿。我到所服务的公司人事部指出合同被更换并索要我原来签订的合同,他们说不清楚这个问题,要调查。

刑事案件
2007-07-13 1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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