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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甲方:担保人 乙方:贷款人(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贷款经办人(合作基金会负责人) 注:三方均为亲戚关系 事件经过: 1997年,乙方需要资金用于投资便向丙方提出贷款申请,由于乙方非丙方基金会所在地居民,不具备贷款资格,乙方便同丙方一起找到甲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甲方碍于亲戚关系便将身份证交与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并没有在任何手续上签字,也没有提供任何物品或房产抵押担保,仅提供身份证),在手续并未完善的情况下,丙方便将数万元贷款直接打到乙方公司账户(贷款未经手甲方)。 1999年,国家开始整顿农村“三金”(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贷款市场,丙方找到甲方称97年的那笔贷款手续还没有完善,现在无法交差,工作不保,需甲方帮忙完善手续,甲方再次碍于亲戚关系完善了相关手续(这次甲方是以贷款方的身份补办的手续,没有提供任何财产抵押担保)。同时,当地“三金”办向乙方追还贷款(“三金”办也清楚乙方才是这笔贷款的实际贷款人),乙方由于经营不善当时已无偿还能力,只是提供了一批钢材用作抵押,钢材拍卖后还剩4.9万元贷款没有偿还。 2003年至今(期间丙方由于经济犯罪已被判刑,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地方政府“三金”办曾多次向甲方追还贷款,甲方也积极配合“三金”办的工作,并要求乙方赶紧还款,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并逐渐表现出了不愿还款的态度,鉴于此状,甲方邀“三金”办相关人员到乙方家中对证,乙方对整个事情的经过以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都一一如实作了交代,“三金”办也做了笔录,最后乙方表明态度,称这笔贷款应由甲方偿还,乙方不愿意还款。 目前,“三金”办把所有压力都施加到甲方头上,并要求甲方尽快还款,如果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还款,那么“三金”办将通过法院拍卖甲方房屋。

婚姻家庭
2007-07-18 16:06: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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