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南皮县泰达线缆厂基建部(现更名为星达家园)于2006年11月签订售房协议,我把141000房款交齐,对方于12月底交付钥匙,双方签有违约责任,但对方于今年6月25号才通知去拿钥匙,并要1700元太阳能款(此物品在协议中没有,属强加的),401元的物业费,3100元的物业维修基金,否则不给钥匙。 我提出要求,1、对方应按照协议给我钥匙,以使我进一步装修房屋。2、物业费和维修基金应我在取得业主资格(房屋交权证)后交纳。3、太阳能款和对方违约赔偿款一并处理。但对方不同意,要求先把上述钱交齐,他们的违约责任以后处理。(有其它住房户也有类似情况,但也有交款拿钥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