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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于2007年1月在两路开发商手中买了1个二楼商铺,全款是贰佰多万,房款一部分用按揭支付,另一部分用现款支付,按揭和过户由开发商负责,我的任务是签合同时支付40万现金,然后按计划支付,但在6月30日前必须支付完合同规定的全部现款现金,否则,我被视为违约,我的违约责任是开发商收回卖出的商铺,不退还我交付的钱款.为了守约,我决定变卖龙溪的两套住房,我于3月19日与一家二手房公司签定了委托限时销售合同,我们口头达成限时销售合同的时间是70天,即:从2007年3月20日到5月30日结束,二手房公司领我到市公证处办委托公证也是这样写的,对方填格式合同时,在包销期后面,填上70确没把再后面的工作日改成天,我提出异议,对方解释这是格式合同都是这样的,且他们是私营公司,周六周日照样上班,一个工作日就是一天,因此我签了合同,第二天到市公证处去作完委托公证后,对方交了6000元合同保证金给我(两套房子二个委托公证,各3000元保证金),合同规定包销期满,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从委托销售房款中扣除定金,水电物业费,银行还贷余额,保险费后所剩余额给甲方,合同否定了乙方保留甲方证件事项,还规定:甲方提供证件需要返还的,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送交甲方.不几天对方以客户要看产权证为由在我处将产权证和大修发票领走走时留有收据.4月份其中一套卖买成功,另一套到5月30日也没有卖出.我多次要求对方归还产权证和大修发票,对方以70个工作日还未到期为由拒绝归还.6月22日一个姓刘的先生在对方中介买下了我这套房,合同规定6.5万现款,30万按揭,6.5万分两次由对方中介交给了我,一次是6月22日签合同时给了5仟,7月2日给6万,最后余款30万要在7月3日才能支付给我,由于我在两路买商铺最后付款期限是6月30日,于是我向开发商发岀付款延期的请求,开发商同意延至7月4日,因此我向对方中介公司讲诉了这笔款的用途和重要性,要求对方必须保证7月3日到全款,中介保证只要卖买双方全力配合及时提供了全部真实资料,中介保证7月3日到全款,如超过7月3日中介方按余款双倍赔偿.6月25日在银行办了按揭手续,并将我银行账户给了中介公司.7月2日下午办了产权证过户手续,7月3日上午完成了物业交接手续,我们所有工作都按期完成,只等对方放款在我账户上,7月3日下午2点,我在沙坪坝的路上接到对方中介电话,要求我拿3仟元到他们公司去,否则他们不打款,说是保证金,我说我没有3仟元,明天我取3仟元给你拿来,对方要求我出欠条,我说出欠条可以,但要将那3仟元保证金收条收回,遭到对方拒绝.我叫对方在沙坪坝来找我,我把事办完后对方也没有打电话给我,我看时间时,发现手机停电,我问一个路人,对方告诉我4点过几分了,我开车回到两路家中是4点40分左右,我马上一边充电一边和对方中介联系要求对方放款,对方仍提出要么拿现钱,要么写欠条,但不同意给我定金收条,要么对方告诉我银行账号要我打3仟元到账上,我没有同意,因为合同上没有这样的约定,象这样打了3到4个电话,到5时30分银行下班我才放异了求对方打款的请求,当晚,我一夜没有合眼,因为中介方没打款给我,第二天我将无款交给开发商,由于我的违约,我己交给开发商近100万的资金将化为乌有,我真想跳楼自杀.第二天我和我妻子找亲属找朋友找同事,一家一家敲电话一个一个打,不知遭了多少白眼,终于于7月4日下午4时左右借齐了30万交给了开发商.时至今日我多次要求对方先将30万打给我,以减少我的损失,然后再来协商违约赔偿事宜,3仟元定金在违约金中扣除多退少补,遭到对方拒绝, 对方仍然坚持他们的请求.

人格尊严
2007-10-11 11:30: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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