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挂靠性质的分公司法律地位问题,急,总公司有权处理人事与资产吗? 分公司为挂靠北京公司,由我出任负责人,2000年成立,由于是分公司,不用注册资金,当时共有7位各垫付了5000元作为开办费,其后也以此分红,但后因如何分配等矛盾,其中6人与我打起了官司,当时北京公司立场比较中立,官司是胜诉的。并认为分公司前期挂靠合同已结束,又与我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经营责任书,条款中有注明分公司经营资金由分公司负责人筹集,全部经营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个人承担,北京公司只负责公司证件与资质等行政行为的挂靠关系,有效期为06.12.28起。 但其中因为分公司经过了审计公司的财务审计,发现了许多重大财务问题,前期合同中其他6人,通过了一些“手段”,说服了北京公司主要负责人转支持他们,通过北京公司出函,以前期责任书不是与个人签订,是与分公司签订为由,另行任命分公司负责人,并跳开我(公章,法人章在我这里),直接通过北京公司出证明,更改营业执照法人(原来是我)等其它证照与公章,排除我。 我想问这2个问题:1.分公司与北京公司这样的责任书是否可视为合同,它是否违反了合同?2.北京公司是否有权直接任命公公司负责人,现在这样做法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算强夺分公司资产?3.我现在这样没有资格向公安报分公司的其他人的经济违法问题或者如何去报案? 虽然感觉道理在我这边,但现在却处处受制,完全处于被动,希望这案例给合伙办公司的人一点警醒!!! 另求助!!!希望得到法律援助!

其它综合
2007-07-10 18:14: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