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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原先的住房有73年建的老房,89年建的新房及96年买的地皮(买别人地皮的证据还在我这里)。2000年我在隔壁生产队建新房,在02年便把老房卖给同村农村。合同约定:将老房卖给他,但未注明将89年新房及96年买的地皮也卖给他。03年交付60%房款,04年交清。但直到03年底仍一分未付,其间我多次向其索要房款未果,他承诺04年一起付清。但直到05年都未付一分房款。万般无奈之下,06年8月我向法院起诉,以要回房子为目的,理由是合同无效并未过户。我的目的正确。但法院以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5,57,72条驳回。公民不可能完全了解法律,对目的正确理由不全的案件法院这样判公平吗?买房人分文未给,不履行合同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一审判决实际上是维护了违约方的利益。而且这样判决,那么合同法94条又怎么解释呢 ?一审判决依据的民法通则第57条是不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上诉期间未找到相关资料,无奈之下以要回房款为由重新起诉,04年和06年催要房款有证人证明,05年催要房款没有证明人。但他否认我曾多次索要房款这一事实。结果法院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判决他偿还04年本应支付的40%房款,而03年本应该支付的60%房款不予支持。判决书下达之后,他仍置之不理,连40%房款也不给。并怀疑毫不知情的邻居帮我打的官司,将其打伤。我只是卖的是73年的老房,合同并未注明89年建的房子和96年买的地皮也属于他啊。而且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还是我的,并没过户。一审判决时被告也承认是买73年老房。现在我的利益受到极大伤害,我将全部积蓄都用来请律师打官司,却是这样的结果,我的爱人因此得了忧郁症,生活不能料理。我应该怎么办?还能以什么理由起诉,根据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收回房屋?邻居的伤又怎么办?

行政纠纷
2007-07-06 21:02: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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