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3日,我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2月9日被检察院逮捕,2007年4月24日检察院对我进行取保候审,是人保并收取5000元暂收款,2008年4月28我找检察院对我解除取保,检察院说要找公安局,案子在公安局,后我找到公安局,公安局说是检察取保的,要找检察院,后我又到检察院,检察还是不解除,后找到宿松县人大,人大对此进行过问了,叫我到检察院办理,后我到检察院办理取保,是2008年4月30日,检察院写的是2008年4月23日的日期,叫我签字就可以了,暂收的5000元钱说案子还未结,不腿还。我交的5000元钱是否可以腿回,如果不够刑事案件,我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我应该找谁,有那些程序,请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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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存在违法问题, 最后没有追究,现在已经取消了 “取保”,不用审了,建议暂时放弃5000元的索要。以后有机会得到一些内部情况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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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西昌结婚在重庆梁平,2004.6.7生有一儿.2007.7.7生有一女儿,西昌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州,居住在内的汉族允许生育两个子女.但梁平政府说是超生,这不要紧超生就超生的,他们取材料的时间是2007.7.10,当是们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却在于2008.4提出征收社会抚养金并比2007年多了近1万元.我很是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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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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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果解除了取保,则应该退回保证金。至于是不是可以国家赔偿,要看是不是属于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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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后,保证金应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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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并收保证金本来就不合法,要么人保,要么交保证金,不能两者同时进行,检察院收的5000元暂收款师出无名,可以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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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应该退回5000元钱。关于被错误羁押一事,需要区别对待,不一定就是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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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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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