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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10月4号进厦门的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2007年5月18日辞职,由于按照公司的流程,辞职当天就得把所有办公用品上交,然后添一份辞职申请单,上交完办公用品后,领导和人事部都签字了,但是公司说让我交了违约金后才肯给我开离职证明,而且已经停了我的所有保险,辞职那个月工资没给发。 我签了四年的合同,按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800元,而且合同上写明:违约金是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然而今天他却把年终奖,加班费,项目奖以及保险等算进来了。 请问违约金到底该怎么算,除了工资外其他算不算违约金,开离职证明是不是一定要把违约金先交了才能开?(因为我现在也没钱了) 请帮我解答下,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07-07-09 08: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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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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