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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月6日17时30分,甲方龚驾驶冀RP8373号二轮摩托车载承车人李在东沙城村至廊霸路砖路上,由东向西行驶,乙方(我方)韩驾驶奥迪小客车在廊霸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双方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甲方车辆驶上廊霸路在左转弯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双方受损,甲方龚及甲方承车人李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以外原因:   在此事故中,甲方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的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有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乙方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用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时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时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之规定.  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债权债务
2007-07-04 21:33: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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