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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9月20日我再一食品企业正式工作至2007年7月3日尚未正式的签合同,未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房屋公积金。

其它综合
2007-07-03 20:30: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