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4月份和朋友六人共同发起到湖北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家乡福建签订公司章程,总股本为111万元,我个人所占股份为13%。当时推选A为董事长并约定由A、B、C,3位股东到外省参与直接管理,我和其他2位股东不参与现场管理。他们现场管理的3位股东到外省后,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并征求在家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瞒着在家股东擅自做主,由他们3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假章程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A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我们又不断增加投资,现在总投资已达300多万元。两年多来,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如买车、银行抵押贷款、经营决策等)都由现场股东做主,从不经过召开股东会或征求全体股东同意。由于他们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重大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