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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因木地板纠纷向法院起诉商家,要求对木种进行鉴定,但法院委托了本省质检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都说他们不能做鉴定,原因是相关鉴定资格之类的没有经过国家认证,但这是我官司取胜的关键。 厂家曾经来我家看过,承认木种不对,同意退货,但是商家态度恶劣,不同意退,所以我现在诉讼请求是退货,要求按《消法》给予双倍赔偿。经过咨询,只有省林学院愿意出具技术鉴定书,由木材专家,一个副教授签字,盖的公章是该林学院木材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检测专用章,可以副教授的工作证,据该教授说,他接受了不少法院的委托,做过这样的鉴定。但是我立案的法院一定要求要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可是我在本省找不到别的机构了。我的标的不大,我又不想花更大的精力去外省做鉴定。请问省林学院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如果我要求厂家出证明有用吗? 希望有人能帮助我,我现在是有家不能住(因为官司没结,我不能搬进去),很难过。谢谢

房产纠纷
2004-08-27 22:4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厂家出证明很有用,你可以在举证期间申请法院做出鉴定
  • 找出厂家承认木种不对的证据。你的要求就能达到。
  •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转自: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时间:2004年4月9日15:16
    售后公房的产权与使用权

      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对产权和使用权的享有常常引起纠纷,为此,上海市房地局对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无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业主对自用部位享有所有权,对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权。

      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工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资格购房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不予支持。

      售后公房的转让,须经有购买公房资格人的同意,冒用他人名义购得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可以出卖的房屋,出售时该房屋的共有人、同住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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