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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注销员工一次性补偿问题: 我是一家吴中区企业的财务人员,现该公司由于内部调整,从06年11月份已停止生产,2007年2月份进入清算程序,并在4月9号(苏州日报)公告注销,在06年11月份已解聘了一批员工,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是财务负责人当时由公司决定留下来帮助处理清算工作,目前公司的税务已注销,清算工作已基本结束,我的财务工作已移交,(劳动合同注明的工种是财务,合同到期日为08年4月)。因此就涉及到补偿问题,我查了一下资料,是按前12个月的工资(6.3万元)来算月平均数,按工龄6年折月数,应该补我3.15万元。现在公司只答应补偿1.6万元,我不同意。公司就说工商不注销了,继续让我做下去(不是财务工作),并且降工资,拖到我合同期满。

其它综合
2007-07-02 16:14: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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