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和我合伙出资30万(我10万,甲方20万)代理某品牌温州地区销售,共用其公司原有销售网络,费用按销售额比例承担,公司运做及财务状况,我有权利查询及保存。这是合同规定认可的。
实际情况:我在2006年7月4日投入8万后,甲方没有投入一分钱购买货物,其后我向其询问财务状况,甲方总是推托,询问购买货物的帐单也不给予配合,我对实际经营情况根本不了解,在我的强烈要求退出之下,甲方与2006年9月左右退回1万元,其余金额一直拖着,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与07年4月分退回2千元,后,我告之,如果不积极汇款,我将报案,甲方说五一之后就给,五一之后,给我一张财务报表,显示总共亏损30多万。该报表经查看,有很多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且经营时间一直延续至今年5月份。而且很多东西不配合,问其情况,一问三不知,继续追问,就挂电话。
经了解,其在去年收到我投资款之后就开始更换名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