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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02年购买了一套旧房屋,此房屋原是一位老人居住,现年82岁,当时已将房屋经过房屋公证处公证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老人也叫她女儿给我开了收据,但是当时老人在卖房时要求我付加一份协议,当时双方都已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房屋过户后她将继续住在此房内,并要求我也在此房和她一起居住到她百年以后,对待她要象对待自己亲生父母一样.\\\\\\\"后来老人又将钱退还给我,说是房屋还是赠送给我,但未经过公证,我已在此房内进行过装修,现在老人觉得她的房子给我便宜了,想收回房屋,现在是处处在刁难我,处处找岔骂我,我现在已经无法在此房居住,想搬离这房屋,让老人一个人住这个房屋, 因为此房我已花钱装修过,并且也和她在一起居住了5年,我也不想将此房再归还于她,想等她百年以后再来收房,请问,我已经和她签过一起居住的协议,如果我搬走的话,此协议会不会有法律效应,如果有的话,最坏的影响会是什么? 以下是协议书详细内容:甲方(售房人)       乙方(购房人)  由于甲方XX年老多病,现瘫痪在床已近三年,妻子XX也年迈体衰,其女儿的住处相隔较远,女婿的父母同样的年迈多病,加之女儿女婿的工作较忙,照料双方父母较为困难,因此为了解决女儿女婿的负担,同时也为了妥善解决我们俩老的后顾之忧,经与女儿女婿共同协商,决定将我俩居住的这套住房交给当地派出所或出售,使我们有生之年有人照料。后经了解XXX夫妇愿意购买我们的这套住房,我们经过认真考虑后,认为这俩夫妇我们都很了解,他们很诚实,经协商决定,将我们这套住房出售给XXX夫妇,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这套住房以肆万元人民币出售给XXX俩夫妇。 二、XXX夫妇将此房过户和肆万元(人民币)购房款付清后,方可搬到此房居住。 三、XXX夫妇搬到此房后,与二位老人同住。 四、XXX夫妇承诺,一定要尊重和孝敬二位老人,要与二位老人的女儿女婿共同瞻养二老,对他们要象对待自己亲生父母一样,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一定要积极主动,尽自己最大努力来帮助克服二位老人的困难,使他们在有生之年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此协议未经过公证)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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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10: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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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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