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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的全资子公司“东海公司”某员工被派往一独立法人的合资公司(上海加油站)任总经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上海加油站”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的同意,私车公用,在加油站签单免费加油(其它车辆费用其本人承担)。某员工调往另一个 “中海油”系统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法人公司)工作后,“东海公司”以某员工上述行为违规为由扣发和少发某员工一万多元奖金。请问:“东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某员工调往另一个 “中海油”系统的全资子公司后,该公司仍燃以某员工违纪为由要给予处分,并扣发以加油未付款等额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公司企业
2007-06-17 1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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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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