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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目前仍在试用期,但是我想离开。当初的试用合同为四月底所签,明确写着是两个月的培训期。 而在五月底突然与我签正式合约,合同上面所署的日期为七月四日,规定违约金数目以发薪水之日起的薪金来翻倍。而且还有其它条款要求赔偿单独的五千元。甚至公司还要自己再判定情况来收一笔违约金,这样来看,就是没有一个定数! 我目前所领薪水仍是试用工资,做的工作仍是试用期的任务,但是已经被要求加班几次,也未拿到加班费。 公司的章程极其苛刻,规定完不成任务就扣工资和提成,严重时甚至是连基本工资都不保。

民事相关
2007-06-14 12:49: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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