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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所在的公司由一对夫妇经营,男经理在试用一个月后,并没有按照之前的说法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而是告知我仍需试用一个月,第二个月之后,在发放薪水的时候男经理扣除我八百元工资,称之为押金,预防我突然辞职,没有任何收据,仍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无奈之下在半个月后辞职.辞职当天男经理不在,女经理接待了我,我对当时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女经理明确的表示了以下信息:第一,如果我继续工作,不会与我及公司内任何职员签定劳动合同.第二,即使我继续工作,也不会给我及公司其他员工上三险.第三,我的押金(800元)理应扣除,不发,并且对结算工资一再推脱.我只好离开.几天之后,我返回公司再次要求结算工资,男经理仍然不见踪影,女经理表示一切由男经理负责,她不能给我解决问题.并且提出他们即将搬迁,以后请我使用电话联系.

民事相关
2007-06-15 09:53: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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