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朋友合股在深圳开了一家店,店已开张了快有二个月了.各有股份50%,店内的财物和设备,货品,及房租押金等都是一人一半的.我们与店铺所属的管理处签的合同是一年(2007/05/01-2008/05/31),但当时签约的店铺负责人是我朋友的名.我们只是口头上双方承认有关产的全部资产都是两人有(包括以后店铺如转让或转租的权利)我们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书面证明店内东西是由我们两人都有份的,所以在书面上对我不利.因是合股的事情最怕以后麻烦,所以现在想请教如像我这种情况,应要怎么样写一份合伙合约书之类的,让对方签字,能保障到我们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