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绍兴县供销社食品厂长期临时职工,2005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上班清理面糕机内残留物过程中,因同事开启机器,导致本人右臂受伤,后被送入绍兴华宇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等伤!同年8月17日出院,2006年3月28日住院取钢板,于同年4月10日出院,两次共住院107天。
2006年2月28日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06-003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2006年8月4日绍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意申请人延长停工留薪期。2007年4月30日绍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伍级的鉴定结论。
单位未给我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