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即将离开本地.它所说的原因是因为和中商的条件无法谈妥,中商要收回国美现在租用的地方,导致国美闭店.我们所有员工签定的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美电器要求给我们异地安置,但大部分员工都不能接受异地安置.按照劳动法规定我们只应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其间就产生了赔偿问题.国美电器只愿意按照相关的部分规定赔偿我们解约后的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们觉得不够.
原因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但是国美到现在仅仅是口头通知.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国美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直接终止合同,造成了员工经济收入的损失。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三条第一款中所述: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我想知道我们上述的观点正确吗?能按照上述条件拿到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吗?能拿到多少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