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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被告被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起因是我给原告出具的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柒万五千元整”,下面是我的名字,日期是2003年3月5日。一审我胜诉,原告上诉,二审我于2006年12月5日败诉。二审法院把我所开具的收条认定为借条。我现在没有钱了,也不想再申诉了,在我名下有一处房产,我想把它卖了,再买房子想写在我儿子的名下,{他18周岁了}请您不要以为我是想逃债,我是因为案子输得冤枉而没办法才想这样做的。这处房子是写在我名下的,但是是我父母和我和我儿子共同居住的。是我家的唯一房产。

行政纠纷
2007-07-24 1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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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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