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与第一被告具名(无原告签名)共同写下两份”担保书“。因拿不出逼迫的证据而被原告起诉,而第一被告已经不知去向。当地法院判决我负连带责任,我不服。
因:
1、第一张”担保书“已过诉讼时效。(内容大致为如果第一被告不归还原告3万元,就以本人一处旧房做抵押变折现金担保)落款时间为8月9日,原告起诉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
2、我早已无经济能力,根本不可能写下一份没有保证金额的”担保书“,(而当地法庭认为没有具体金额就按原告申请执行的金额)。我的律师也认为同天写下的两份担保书,只能以具体金额的那张为准,因为我无经济能力,不可能再为多余的款项做担保。
另:
1、原告在起诉第一被告和我的时候,向法庭隐瞒了此两张”担保书“均系逼迫我们签下的。
2、原告欺骗法庭,当庭出示的由第一被告签的欠款单只有两张大额的,其实与事实严重不符!因原告多次来我家催款,并向我们展示10多张由第一被告写的欠条;而且做为正常人的借款方式也不可能一下子就拿出一笔为7万多和8万多的钱!
3、原告与被告系情人关系的事实,他们之间所借的款项的真实性,我并不知道情。
而当地法庭在这种有背常规的现象下,并没有严格查验笔迹真伪,就匆匆定案!实属赎职!
3、原一审开庭日期为2005年9月16日,而一审判决送达到我手上的是2006年8月17日!并且在这个案件中,对于存在大量的疑点问题,而且法官也当庭宣布择日再审,可是我收到就是隔年的、当日的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