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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此件!本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因我们公司原来租赁合同到期了,老板让我负责找房源。我于2006年9月3日与房主达成租房协议,明确告知房主将会把原毛胚房简单装饰成办公室、办公用房,同时也明确告知将会租满二年,房主同意了。经同意后本人将毛胚房装饰后于2006年9月3日入住办公,装饰费用:8000多元。但是2007年5月底也就是2007年5月26日,房主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该房屋已售,并让本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搬迁。本人已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过该房屋并未出售。此时房主让我搬迁,他是否应该赔偿公司的:1、部分装修费用(合同并未规定);2、提前搬迁公司的(其他损失)?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您回复是:1,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你可以进行装修的,则主张装修部分费用时比较难。2,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使房子出售他人,你也有权一直租赁到租房合同到期为止。 问题:但是房主硬要我在2007年7月20日搬迁,并实施强制性的行为,那我该怎么办? 您的回复是:你没有搬迁的义务,对方要求无理,届时你报警,或者起诉要求房东赔偿。 问题:有补充条款,条款上有写明装修期为15天等字样。但是另一条是:租赁期间若房主出售该房,违约金为***元,若因其他原因收回该房违约金为***元。但是我上面已经提到过,我于5.26.07去过房产交易市场查询过该房的确没有出售的记录。我该怎么办? 您的回复:若没有出售应当按照其他原因收回该房计算违约金。 谢谢您的回复。您的回复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我在5.29又划了3个月(07.6.1-07.9.1)的房租给房东(因房东是温州人,是通过交通银行)划到她账户上去。当天她来电称她的银行卡掉了,现在正在办理遗失的过程中,她让我把付款凭证传真过去,我按照她的话做了。但是没过多久,也就是2007.6.6房东以短信的方式告知: 短信内容是:“我已跟买家签了买卖合同,他要叫我7.1以前交房,我为了给你时间租房,硬推迟到7.17交房,所以你要尽快准备。”为了证实她的短信的真实信,我于2007-6-7上午又去普陀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档案管理处去查了一下,房子的产权人的信息还是她(房东),没有更改过。 请教: 一、因合同中规定以书面方式告知房客,而其是短信的方式告知,是否有效? 二、她购买该房子银行贷款还有几十万,她是否可以在卖房的同时把贷款转让给他人,还是必须要把房贷还清后才能转让他人? 三、如果房子真的专卖给其他人,那么我跟前任房东的房子租赁合同是否还有效?(因为产权证上的名字更改了) 四、如果需要起诉,请问你是否可以代理。 感谢您的阅读。期待您的回复!

知识产权
2007-06-07 11:33: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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