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8日我受赵占方<衡水人>委托代衡水市橡胶总厂与铁道部隧道局第二工程处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至2002年11月28日尚有108858元货款未收回,现总厂把我和赵占方告到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要求我归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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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当积极应诉.你只是橡胶总厂的代理人,你的行为已经得到厂里的认可,且合同已经履行,只是隧道局尚欠总厂的合同款.合同的双方是总厂和隧道局,你不是合同方,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你可以提交接受委托的相关证据,以及购销合同即可.你不会被判决要求承担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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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证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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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