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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05年8月29日晚23点20分,驾驶新A-29089公交车,在进厂大门口时,将行人本厂驾驶员早日古丽碰到,本人立即停车,和其丈夫一起将早日古丽送往四七四医院检查治疗。经过九天的治疗,医院让早日古丽出院,并建议休息一周,门诊随访。在此期间,早日古丽的治疗费2900元全部有我承担。事发后的第2天,公交公司就将此事故上报于工伤,并确认早日古丽的这次事故就是工伤。05年9月7日,早日古丽出院,出院证明上最后诊断这样写道: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因早日古丽在事故之前有孕在身,一直没有上班,待孩子与06年出生后,也没有上班,并与07年5月做了司法鉴定,颈椎变形,结论是9级伤残。 现早日古丽以严重侵犯其健康权,要本人承担以下费用: 1.医药费:13752.99元; 2.误工费:20709元; 3.护理费:2920.5元(59天X49.5元) 4.交通费:2500元 5.伙食补助费1475元(25元X59天) 6.残疾赔偿金36480元 7.被抚养人抚养费12114元 8.鉴定费70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元 合计95651.49元

民事相关
2007-06-07 12: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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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