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只要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认识并共同生活,且未进行婚姻登记或补办婚姻登记的,则你们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还是自由人,可以和她人结婚.为避免法律上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你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们系同居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作出处理.
2、只要你打算新落户的派出所同意接收你的落户问题,你可将原户口迁移。
3、律师费可与律师协商,当然可以与我电话联系。
罗军民律师,13585750048,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4楼,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