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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的一个朋友张,在合肥市开车不慎撞伤两人,目前被刑事拘留。 案发时间是2007年5月11日吧,下午时分开着前一天新买的电屏车去收货,在一个路段两名下班的男同志赶时间,横飞马路,正好这时,张的电屏车经过,人与车撞,可想而知人会受伤。万幸电屏车的速度不快,当时张急踩刹车,结果刹车皮也掉了,被撞者被撞倒在路边,有一人轻伤,有一人因为摔倒在路边的花坛上,头碰出血。张的家人于5月15日收到公安机关发的刑事拘留证,现已15天了,人还未放出来, 病人这边现在已要求出院,可是要的价钱太高; 小插曲:当时出事后,张为了急着去找人拿钱送伤者进医院就走开了,让其一同外出办事的儿子在那看着.后来交警来后只看到一个刚满十六岁的孩子,就给其定为涉逃,,然后呢,张在被交警通知过去问话后,不知道要拘留,就自己回家了,结果又被定为逃狱,

损害赔偿
2007-06-05 19:4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你说的情况应当是“逃逸”,而不是“逃狱”。如果情况属实,当时你的朋友离开现场确实为了筹钱,且让儿子在现场。其行为应当不构成逃逸。
    2、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只是涉嫌。未经人民法院最终审判,不能认定任何人有罪。
    3、聘请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辩护。至于律师的参与对案件影响的程度,不是律师可以预先判断的,也是不允许律师对当事人事前进行这样的承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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