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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非因工负伤的企业职工,2004年受伤伤残等级是二级,工作单位在成都,我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中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加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享受退职待遇,但是单位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规定,即“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可我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单位不予给我办理退职手续。

证券投资
2007-06-02 23:27: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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