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下午17点50分我电瓶车锁好放在我们小区的车库里面,5月31日早上7点半左右发现电瓶车丢失!这前我们曾担心我们车子的安全问题,想放在我们自己的房间里,但是物业坚决不同意,让我们停放在他们指定的车库,为此我们曾发过吵!不过除了物业费,他们没有收取车辆看管费,从录像上,当时他们的车库,在晚上8点半还没有上锁,门上是有锁有,曾经锁过,小偷就是不费任何力量,盗走两辆电瓶车!我认为物业应该有负责!找了他们,他们因为没有收车辆看管费而不负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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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业指定地点放置车辆,就具备了保管的法律义务,如果没有收费,只有重大过错时,才负保管不善的责任.<<合同法>>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的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的物业费用包括看车费,他们肯定应该负责.
不过据我所知,你们小区经常丢电动车,你们业主应该联合起来解决此事情.
不明白可以打我的电话13853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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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