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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4日这天我下午在长宁区中心医院被诊断急性胆囊炎马上住院冶疗,在这期间由于我的医保卡尚未开通直至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全部自付共12000元左右。 来到这家公司上班是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按进公司时人事部口头说做滿3个月试用期开始交“三金”而且会补足前三个月的“三金”,那么按时算也应该在2007年2月份给我交纳“三金”,结果没交,当时我也问了财务,他们就说忙,来不及办,下月交,结果直至我进了医院,他们才给我的“三金”交进去。但医保局规定,当月交费医保卡要到次月的15日才开通,我是3月24日出院结帐的结果全额自付。之后我咨询了医保局,医保局答复:在卡未开通时所产生的医疗费不在报销范围,我又打给劳动局,劳动局告诉我劳动法规定在工作满1个月起,单位就应该给职工交“金”。所以这次的事情都是由我单位造成的,我的医药就应该由单位负责按医保比例承担。 4月23日病假结束,我上班后把病历卡及发票都交给了人事部,让他们帮我解决,他们回复我:帮我想办法,直到现在都没有音讯,期间我问了2次,回答都是他们在外托人等回音。

债权债务
2007-06-09 16:16: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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