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于2006年4月5日晚在同事家打10元麻将,原单位已经实施了批评教育并处罚款,本人(教师)也已经改正了错误,教委在2006年4月25日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同年11月13日,再次给予本人行政警告处分。
2、本人亲自领取处分决定书并询问要不要签字,办理人说:“用不着。”
3、本人依法向做出教委提出申诉后,至今没得到任何回复。
4、处分期已满六个月,但教委坚持要按法律程序,由原本人所在单位向其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而原单位挟私报复,故意不提出。
5、处分之前本人参加考试,经教委开具临时调令后在另一单位工作。正因为本处分而没有开具正式调令。工资仍拨到原单位。原单位以本人没在该校工作为由扣除了本人补贴8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