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6月左右,我去安徽芜湖,因我有一个分公司在芜湖.而我前妻在那边打理公司业务,我们夫妻双方因多年感情不和于2月协商离婚.这次我去芜湖是想与她调节看她能不能回家照顾三个小孩,其中有一对双胞胎只有3岁多一点.当我去那里时,看见她与另一个男人在一个房间,当时我前妻说话吞吞吐吐,她还想隐瞒什么,我见这样,就与那男的发生冲突,两人打起来,双方都受到伤害.于是过了一个月后,这个男的起诉我说打了他,要我赔偿他的医药费什么的,这样我在芜湖也请了律师,于去年12月去了一趟那边,当时我在芜湖警察院也承认了该事实,要我赔偿他16000元,但是我也受到伤害,他们还在那里将我关了几天,现在他们一步一步向我加钱,现在要我赔偿40000元.那个男的也说了,如果不给他钱,他就要杀我及我的两个小孩.07年5月26日又打电话给我,说要我29日无论如何都要去芜湖那边,不然后果自负.因察觉当地警察院与那个男的有比较好的关系,很多事情他都偏向那个男的那边.因我是广州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