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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我外出办公,租出两间店铺。租借期为5年,每年7月支付下年租金,租金为每年2万。至2009年结束。协议由对方草写,一式两份。协议中并无违约条例。但其中有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当时,我提出:若我想坂卖房屋或自己经营,对方应无条件应允。对方口头同意,但并未写入协议中。 2006年底,我从外地回来。今年5月,我想收回店铺,重新开张。故与对方协商。对方不允,说要以合同办事,若要悔改,拿出一万违约金。

公司企业
2007-07-04 20:33: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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