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李亚苏,今年24岁。2004年5月刚毕业就来到深圳。2005年8月开始在民治小学工作,任数学教师,合同为半年,下半年是2006年3月续签,合同期是到2006年8月。在这里工作期间,06年的4月份我因得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住院,住了半个月,五`一过后继续上班,直到暑假,学校通知我下学期不再续签了。
现在我所在学校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今年的4月份我又因病住院了,又是五`一过后来上班,合同同样是签到今年7月份,学校领导还不知道我的真实病情,但已经流露出下学期不能再让我在这里工作了。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您帮帮我。“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一个案例,不知道可不可以适用,我很迷茫,给我指指路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