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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店面出租,承租方在履行合同期内违约搬走,未交清以下水、电、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该承担责任? 承租方搬出当天,业主已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租户于今日搬走请及时向租户收取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该工作人员说业主要自已带租户交款,否则欠下的费用需由业主自行承担。在业主的要求下,物业人员有到现场催收,租户说等搬完东西会去交清一切费用。后来,业主有带租户一起到物业管理处交费,租户又说:“身上带的钱不够,过会儿有人要来回收店内的一对玻璃门,等收到钱后再来交款,让物业管理人员先把发票给开好,物业管理人员应允租户的要求。”之后,物业管理人员打电话给业主说:“他要下班了,已将将收款发票寄放在保安处,让业主代收,业主也答应了。”最后,租户没交清费用。 租户于2007年5月15日搬走,其中水电费是按月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司却让租户欠下07年3至4月的电费共计377.4元。(电费是由电业局赋权给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款)

知识产权
2007-05-29 1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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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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