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4月25日交了2W的定金,认购书上写30日之前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在此期限内提出退房者所交定金不予退还。不知道此句话有没有不对的地方,由于家里突发急事,筹集不出首付款,在与售房小姐沟通后在28号提出退房,30号到公司申请退还定金。公司销售经理在认购书上写了鉴于其未超出规定期限,拟同意退款。请公司领导批示。公司主管房产的副总给我们签了拟同意办理退款。也让我们去财务那边办理。到了财务那,出纳却以没有老总签字为由拒绝我们。副总同意给我们办理,但是财务和出纳却不买副总的帐。此后多番上门办理都遭到拒绝,老板也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我们找副总也没有办法解决。请问能有什么办法拿回这笔钱,去起诉的话凭副总的签字能有法律效应么。我也看见了百度上很多的关于定金的话题,一般是违约定金不退,除非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或是合同有不能签定的地方。但是该公司领导又给我们签了同意退款,说明是我们提出退订在前。急切得到回复。

刑事行政
2007-05-28 00:11: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