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于2007年12月24日和安徽电力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要求:“如违约将缴纳违约金5000元。”然后于2008年4月2日被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就不能去安徽电力公司工作了 ,现在安徽电力公司要求我缴纳违约金。
我想咨询下,劳动法或合同法有没有关于本科生考上研究生后,不去用人单位工作不属于违约的定义,现在应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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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的说该条款无效 因为尚未毕业的学生的《就业协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其实质是民事合同关系
但在一般教育部门的格式《就业协议》中,都会有考上研究生的免责条款
所以 先仔细看看你的《就业协议》再做判断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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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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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就业合同的本质还是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有争议,我也没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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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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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