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于2007年12月24日和安徽电力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要求:“如违约将缴纳违约金5000元。”然后于2008年4月2日被天津大学研究生院录取。就不能去安徽电力公司工作了 ,现在安徽电力公司要求我缴纳违约金。 我想咨询下,劳动法或合同法有没有关于本科生考上研究生后,不去用人单位工作不属于违约的定义,现在应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08-05-20 15: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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