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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老公与单位签定了三年合同(2002.7-2005.7).在2005.3.31日因单位需要派出学习,培训费用23000多元由单位支付,签定了培训合同,里面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从2005.4月至2010.4月.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因为时间上有重复,而且于2005.10月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合同至2010.10月,因为单位性质改变(从国有性质改为民营)又重新签定了合同,从2006.1.1日至2011年1.1日而且没有声明前份合同作废.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个人是弱势群体,为了生计(他单位的工资低是人所共知)我老公还是签定了合同.现在因为家庭生计所迫欲和原单位解除合同,但不知合同里规定的2万多培训费及违约金5万多合法吗?

人格尊严
2007-05-28 13: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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