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经营一家服装店面多年了。期间将店面转租给一个同样做服装生意的,合同到去年3月份结束。目前我们自己在经营。由于没有太多经验,承租时让对方保留我们的营业执照。但最近我们收到广州中级法院来一份传单,说我们在去年1月份,经营盗用品牌服装生意,要求我们近期到法院出庭,并赔款十万。传单上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转租给他人期间,传单上列取的证据(包括发票和电话号码)也是承租人的。我们在转租合同中只写明“店面里的东西自己负责”,但并没有具体列出负责的内容。我们试着将传单转交给那个承租人(目前在附近租用另一店面),但他拒绝接受,说被告是我老公的名字,与他无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