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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作任何补偿 1、本人于2006年10月21日与福建万兴隆集团订立了就万兴隆集团聘任本人为信息部经理一职的三年协议,工资以5000元/月人民币形式发放,并从我每月工资提取5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扣到合同期满返还。中途如果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协议,赔偿劳动者相同的保证金,并全部返回合同所押保证金;如果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不退还合同保证金,在职其间本人就完善提升公司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等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公司以经营管理目前无法做到规范化为由,于2007年5月17日突然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我办理交接,并结算工资至5月17日离职。并将本人劳动合同原件扣留,不做任何补偿和社保补偿,也未赔偿等同的合同保证金。我提出合同法样本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步骤,万兴隆集团老板叫我拿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劳保部门要补偿。 二、出租方在租期未满将房屋出售,并要求搬出房屋 1、本人于2006年9月向出租方承租锦绣江南2幢310作为公司写字楼办公,出租方因手头紧张,未通过任何书面通知,也未经过我的同意就悄悄将房屋出售,并于2007年5月20日来通知我搬离房间。给我造成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年检和变更麻烦,同时也给我公司经营到来损失。合同约定,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双方协商违约处理办法。

其它综合
2007-05-20 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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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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