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向一工厂购货总额为人民币332511.60元,因品质问题,原购货工厂同意赔偿部份,亦写了份同意我司先和客户处理意见.
2.此款,依其传真汇款是人民币120000,及07年2月6日他们另送货来我司时,我司出纳当日由银行领出人民币50000无现金给他带走,但忘了请其写收据,但他有传真对帐单说我司尚应付其人民币162511元(332511-120000-50000现金)
3.现我厂已与客户协议赔偿细节,并在对帐单上写出扣款明细,尚余之款项人民币123237元,亦答应给他.
4.但工厂今日给律师信说,我厂尚欠其人民币212511元,即不承认2月6日拿之人民币5万元现金及其所写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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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司付款,没有相应收据的,只能根据其它相关证据来证明,否则对你司是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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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