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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队全额带资施工建房,竣工后通过结算工程款共二十万元.双方在结算合同中约定年底还清款项,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后建设方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诉至法院.施工队要求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但建设方认为最高院有一规定,带资建设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法官说带资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利息,利息是在工程结算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即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不适用带资建设的规定.

损害赔偿
2007-05-16 11:22: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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