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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1992年国家统分到国有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当时是经泰安人事局分配,是干部身份。今年企业破产时,却简单的以1986年企业实行合同制改革的年限为界,界定为合同制职工而不是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当时只是对工人进行了身份的改变,对于当时的干部身份的人员,只是到了1995年国家劳动法颁布实行企业全员合同制后才取消了所有的固定工合同工的差别。而现在简单的以1986为分界认定为合同制工人,请问这样合理吗?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谢谢

民事相关
2007-05-14 14:51: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