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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考取研究生后,于今年7月30日向原所在公司书面提交辞职申请。申请里写道:我将在2-4周内离职,请公司尽快批复。 8月15日,我向公司人资部提出离职要求。公司人资部在8月17日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3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止。 随后,公司人资部说,根据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中的 : 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及合同附件的约定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的招收录用费用。 二)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甲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违约需支付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五)乙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违约金=乙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含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X未履行的合同年限 未履行的合同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我原在公司人资部说根据第五项条款,我应向公司支付6000余元的违约金。 我认为,我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同时我已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表明我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甲方的义务,并且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我不应该向公司交纳任何违约金。 目前,我原在公司未将我的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同时也未支付我的2004上半年绩效工资(公司已向在职员工发放)和以前交纳的养老金个人交纳部分。 请问,我是否应该向公司缴纳违约金,公司是否应偿还我的绩效工资和养老金。 多谢。

劳动纠纷
2004-08-23 07:36: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的情况不属于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你不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要求支付绩效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请问上述之绩效工资是否也会存在时效问题?时效为多长?
  • 如果像上面的情况,但是提出书面辞职时,公司要在赔偿上面所列的款项中还批复呢?我们怎么才能够解除合同。

    谢谢
  • 多谢熊律师。:)
    我明天去劳动局再请劳动纠纷仲裁办公室的人判定一下,然后再跟原公司联系。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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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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