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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我与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签订了二十年的土地承包协议。(当时为了便于回收,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同意,我以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单位职工责任状的名义形式签订,但其实质内容都是合同的条款。)自签订之日起,我在回收承包这块土地上克服种种困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认认真真地进行项目运作和有效经营。为了确实开发好这块资源,做实做好这块土地的效益。我是多次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邀请有关专家和投资策划公司对该承包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论证。并不断的向上跑资金、跑项目进行创业。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堆堤回收及项目落实终于有了一付大好情形。这一切虽然让很多人称羡,但也没有人对我的这份付出有非份之想。毕竟每份付出和收入,都是一滴汗水摔八瓣换来的。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与对建设绿色农业生态园系统工程有着雄厚技术力量和人才优势的隶属于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直属公司,南京新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达成了《绿色农业生态园基地》意向协议书。并在签订后的第三天,我就把这个合作内容向管理所当面做通报,并把这份意向协议书复印递交了给被告,同时也向县水利局领导做汇报,作为县水利局招商引资项目得到了县水利局领导的支持。但由于本人承包创业的长法地段的堆堤紧临县城城郊结合处,面积大,交通非常便利。这就让一些人动了觊觑之心。虽然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利益十分重视,有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物权法的诞生,更说明国家对民生的重视。但总有一些人削尖了脑袋,钻法律的空子,欺压别人,想方设法把他人的利益占为己有。王苏平(王苏平是二OO五年三月从外单位调到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任所长,原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所长与他对调。王苏平还是滨海县人大代表。)作为一名县人大代表、单位基层法人代表,是强势群体。一旦我的这块土地承包地被他盯上,纳入他敛取不仁钱财的视线时,我的恶运也就随之而来,逃脱的机会可谓为零。在指望我会和他分享这块承包地的效益无望后,这位人大代表,单位法人代表的虎威遭到了冒犯,他愤怒了决定教训我、给我一点颜色看。就利用他的职权与其他想承包的业主珠胎暗结,达成某些交易、进行暗箱操作时。我还一直蒙在鼓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我突然接到了管理所的电话,叫到管理所有事谈,到了管理所,告知我无条件放弃那块土地,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完全是一种轻描淡写的神情时,我惊呆了!嘴巴张大了好半天都没有合上,一直怀疑是不是自己耳背听错了:“什么,什么?我的这块土地就这么终止了,他凭什么这么做,他有什么权利?不行,我不能就这么轻易放弃!”我当场就给予了反驳,坚决地拒绝了他们的土地责任承包合同终止要求,并列举了大量事实、证据以及相关账目。过后我就没有再接到管理所的任何电话及书面通知,我以为管理所已经“知难而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我和南京新绿公司的人到承包地现场进行土壤调研和地貌斟察时,听当地村民说,管理所已经于二OO六年四月,就已经把我这块承包地和他人(于永军、于雷)签定了5年租赁协议,造成“一女二嫁”的事实。(合同见证律师梁庆浪,但经了解这位律师并不知道管理所已经和我有了这种合同)当时我听了十分震惊,经过详细调查,果然王苏平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在未与我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将我承包地的部分地段签给了第三方经营。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有欺诈、侵犯他人权益行为。同时王苏平还于二OO六年九月和当地某些村民进行了我除这块地以外的其他承包地洽谈。当得知我在这块承包地有作为、有结果时,在我坚决的拒绝他们的无理要求后。王苏平为了完善其毁约行为,在明知这是一份内容、期限、金额都十分明白清楚的协议情况下,利用自己是所长、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在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在不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召集单位职工开会用种种似是而非的、看起来冠冕堂皇的理由,以单位名义形成会议纪要,把这份协议变成了单位的内部分工而单方中止。   为了预防事态扩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为了减少管理所这种武断决策给外来客商带来的负利影响。我在于管理所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与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管理所发出商务函,告知管理所应立即停止其错误行为并改正。二OO七年元月五日管理所不顾原告的善意提醒,仍一意孤行、不计后果的回函,明确的告知我终止协议。在我的合作伙伴及承包地村民当中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并直接导致了南京新绿公司对“苏北官僚主义”的害怕,于二OO七年元月二十三日向我发函,终止和我的合作关系。   因为自己是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单位领导班子之一(滨海县通榆河河堤管理所工会主席),怕向法院起诉影响到我的政治前途,我也通过有关途径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由于王苏平手中掌握单位公章和人大代表的相关人力资源,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提供相关假材料,蒙混过关。现在这位县人大代表、单位基层法人代表四处在我承包地进行宣传说我已经放弃了该承包地。我在二OO六年四月五日以乙方名义又向管理所发出告知函,如果甲方对双方签字认同的书面约定文书需要解除和终止时,必须要征得签字认同这种约定的另一执行主体乙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合法有效渠道与乙方进行平等协商。王苏平可能认为我没有什么有效办法,更本就没有理睬我的这些善意函告,继续在我的承包地上作文章,已达到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由于我承包地段所处环境比较特殊,在与管理所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后,在回收承包这块土地上兢兢业业、努力创业。其卓有成效的创业模式在青年创业中很有影响。现在被管理所的单方毁约,使我近三年的心血完全付之东流。不仅创业失败,还面临着债主临门,举步为艰的困窘生活。 

其它综合
2007-05-12 23:3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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