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盖房屋,父母只有两个女儿,姐姐已经出嫁,老二也就是我留在家中,也进行了公证,让我留在家中,对于二老的养老问题公证书上已经明确写明了,我们负责他们的养老,房产还属于他们。现在我们想新盖房屋,但是现在由于不批建房证,所以我们现在建房的话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名称还是父亲的名字,现在我们一家人达成协议,内容是:我们盖房,如果拆迁的话姐姐可以拿60平方的房子,不拆迁的话就没有60平方的房子,但是如果拆迁他拿房子的话,需要承担30%的养老费用(主要是以后看病的医疗费用),如果我们自已内部达成协议,每个当事人都签字认可,这样的话,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后反敏的话,这样的协议有没有用?如果想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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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父母的房屋具体怎么分配或拆迁安置问题,你姐妹可以与父母订立协议(赠予协议)并进行公证;
关于你们父母的养老费用问题即赡养问题,你们姐妹之间达成协议对你们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你们的父母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赡养父母是你们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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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