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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盖房屋,父母只有两个女儿,姐姐已经出嫁,老二也就是我留在家中,也进行了公证,让我留在家中,对于二老的养老问题公证书上已经明确写明了,我们负责他们的养老,房产还属于他们。现在我们想新盖房屋,但是现在由于不批建房证,所以我们现在建房的话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名称还是父亲的名字,现在我们一家人达成协议,内容是:我们盖房,如果拆迁的话姐姐可以拿60平方的房子,不拆迁的话就没有60平方的房子,但是如果拆迁他拿房子的话,需要承担30%的养老费用(主要是以后看病的医疗费用),如果我们自已内部达成协议,每个当事人都签字认可,这样的话,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后反敏的话,这样的协议有没有用?如果想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怎么办?

知识产权
2007-05-12 1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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