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离22岁还差6天时与一名患有风湿类风湿女孩领了结婚证,但之前并不了解对方有此疾病本人也未满22岁所以当时民政局就取消了结婚证,但之后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女方又重新申请,现在民政局同意了申请,结婚证又变成有效的了,请问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怎样申请撤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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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非双方自愿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八条同时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你们的婚姻登记因你的非自愿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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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已经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则属于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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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