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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具体涉及的是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我市吉林人,我们这里有养殖人参的传统,2002年,我通过以前高中的同学到我们州里的另外一个县(我住安图县,办的参地在汪请)办理了一块参地,但是由于自己没掌握好,我们的参地只干了1/3就被停了,被别人给骗了。和我一起去一起开发那块参地的人很多,由于是我出面办理的,所以我们之间就定了个协议,其中有一家就把我给告了,官司我是败诉了,经过法院调解,基本达成了意见,由我赔偿20000多元。但是由于这几年我经济情况一直不好,对方总是提出一下解决,所以就没给他,随后对方就申请了强制执行,2006年3月以后把法院把我的房子(价值20000多)保全了,在06年的11月份又把我在汪请的参地(价值30000多)又保全了,而我在汪清的参地是由我父亲和我两家共同发展的,05年春天我卖了一部分,剩余的我父亲占大多数, 然而县法院却根据对方提出的微弱证据将参地确认为我的,并到州物价局评估了,在此期间(07年5月24日),我又找到了一起到汪清发展参地的其他人给作的证,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也受理了。可就在此时,对方却将我在汪清的参地给起出来并给卖了(07年5月28日),他们的动作很迅速,当我们雇佣的管理人员告诉我时,由于路途较远,我赶到那里就来不及了,在这种情况下打电话到汪清本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告诉我法院受理的案子公安机关不能插手,我只有到我们法院找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不在。第2天,我又去法院碰到了我们执行法官,由于五一长假,法官提出5月8日调解.

证券投资
2007-05-09 09: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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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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